为了扩大外国在老挝投资,有效做好管理资金引进工作,老挝国家银行于1990年9月7日制定了第53号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主要如下:
除获得老挝国家银行的批准外,任何个人、法人禁止在老挝境内的流通领域里直接使用外币进行买卖或结算。当持有外币者需要在老挝境内支付或结算时须到获准经营兑换外币的银行或机构,将外币兑换成基普后使用。个人和法人的外币买卖须通过老挝国家银行批准的银行或机构进行。
在投资中,如投资者资本是外汇的,老挝外贸银行负责外汇帐户和国外转帐业务,外国在老挝投资的资金,必须通过银行汇进老挝,存入老挝外贸银行,并通过老挝外贸银行支付,银行手续费0?5%;如投资者的资本是实物的,须按老挝外贸法和海关法的规定引进,按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证明准确、完整地计价。
外国投资者在获得投资委签发的投资许可后,把上述文件复印件送到老挝国家银行,以便监督、检查和批准上述投资的成本、利润、利息等转移出老挝。如投资者没有老挝国家银行的批准,将不允许把上述资金转出老挝。
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利润、合同期满的投资、项目期满的投资及已停止或部分停止经营活动的投资,在财务结算完成及履行完规定义务后,可将投资者合法的外汇、物资转移出老挝。
向国外转移的资金,须在老挝国家银行监督、管理下,通过商业银行进行,数量较大资金的转移要得到批准,并按老挝国家银行认可的计划分批转移,特别是当投资者的利润是基普并要求兑换成外汇汇向第三国时。
投资者的企业向商业银行购买外汇的条件:
1)在投资法的基础上,将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利润、利息、服务费等及外国人的劳务费转移回第三国;
2)在投资全部到位后,为了在老挝国内开展正常经营和生产;
3)有关进出口商品服务费、运费、保险费、过境仓储费的结算,各种进出口、国际服务的结算,各种资金和收入的汇出;
上述购汇均须符合老挝国家银行制定的不同具体条件并出具完备的相关文件。
此外,外国投资者在获准的项目投资资金全部到位后,投资者才能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如果外国投资者将从国外贷款,须经老挝国家银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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